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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历史流失

2000-09-05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通讯员 尚秀菁 我有话说

化石,这种保存于地层中的古生物遗体、遗物和生活遗迹,是再生的历史。一些珍贵化石的流失,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然而近年来,我国文物走私中化石走私所占的比重与日俱增,请看———

1999年6月10日,首都机场海关在货运渠道查获一起利用夹藏手段涉嫌走私出境古生物化石大案,查获古生物化石109块。其中有恐龙蛋化石7枚,其他动植物化石102块。货主为长春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就在20天前,同样是在货运渠道,首都机场海关还查获120块利用伪报手段涉嫌走私出境的古生物化石,其中包括80多块澄江动物群化石。澄江动物群是20世纪重大科学发现之一,化石标本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属国家珍贵化石。而货主亦为湖北一研究所的研究员。

据北京海关驻邮局办事处陈爱英处长介绍,早在6年前,北京海关就曾在邮递渠道查获过1块学名为胡氏贵州龙的走私恐龙化石,这种化石是我国珍贵的化石标本,在北京自然博物馆里也仅仅藏有1块。令人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化石走私有愈演愈烈之势,且走私的渠道、数量和走私的主体均发生变化。

1994年至1996年,北京海关共查获走私化石案件15起,查获化石175块,平均每起案件走私化石12块左右,走私规模较小;而从1997年至今,虽然只查获4起化石走私案件,却查获化石346块,平均每起案件走私化石87块左右,走私活动转向了货运渠道,走私者从化石贩子变成了高级知识分子,甚至是古生物研究领域的高级专家。

90年代初,在我国河南西峡地区发现了大批恐龙蛋化石,这为我国的古生物研究工作提供了珍贵的实物资料。但是,由于相应的管理不够完善,这次发现也变成了化石走私泛滥的源头。距今已有两亿多年历史的恐龙蛋化石,在当地的出售价格少则只有几元,至多不过百元,若内有恐龙胚胎,在国外的价格可高达上万美元。

至于我国独有的古生物化石或有重要研究价值的化石,在国外的价格则是天价。

化石走私案频发,暴露出我国在化石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明确、统一和完善。一些法律法规都把化石保护范围仅限于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其实,化石的珍贵与否并不在于其是否是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而是由其对地质时期和生物进化过程的代表性和证明性所决定的,有些甚至比某些古脊椎动物化石更具有科研价值、更珍贵。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知》对化石保护规定得较全面:“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古生物化石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挖掘、销售、出境重要古生物化石”。但遗憾的是,这个法规没有也不能对化石走私分子应受何种法律制裁作出明确规定,因而不能对化石走私分子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再有,市场管理不严、人们的化石保护意识淡薄也是造成化石走私加剧的重要原因。虽然国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挖掘、销售、出境重要古生物化石,但在云南、山东、湖北、河南、四川、辽宁等地的旅游品市场上,常可见到各种古生物化石的踪迹。

流失一块化石就等于流失一段历史。

化石,这种保存于地层中的古生物遗体、遗物和生活遗迹,是再生的历史。化石的流失,特别是一些珍贵化石的流失,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副所长叶捷感慨地说:“保护化石就是保护科学和民族文化遗产。”对于古生物化石的大量流失,他深表痛心和惋惜:在中国土地上出土的化石,经过中国科研工作者的研究,就会成为中国科学家的科研成果,就会成为中国人对全人类的科学贡献。而古生物化石的大量流失国外,必然造成我国科学研究无可弥补的损失。

“不论是谁走私化石,一定要一查到底”,北京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局长茹水泉表示。针对化石走私由邮递渠道和旅客随身携带转向货运渠道,走私案值越来越大,走私分子智能化犯罪,特别是一些从事化石科研的业内人员走私的新情况,海关将加大对化石走私活动的打击力度,和其他国家部门一起,共同保护我国的化石资源。同时,他呼吁国内有关部门加强化石保护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完善统一化石保护法,规范化石挖掘,加强整顿和管理文物、化石市场,扩大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化石保护意识,统一行动,综合治理,共同保护我国的化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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